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办〔2012〕1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保证重点流域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1.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2.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及用户名

  3.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控周报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监控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保证重点流域内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规定,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区域河道的基本生态功能和群众基本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需求,所需要区域内水电站下泄的最小流量。其具体标准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论所确定。

  本办法所称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以下称监控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水电站下泄总水量的装置,包括流量监控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漳江、木兰溪、萩芦溪、交溪、霍童溪、东溪等十二个流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流域内已安装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水电站,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要求实施联网监控的水电站。

  第二章 监控装置运行要求

  第四条  水电站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装计划安装下泄流量监控装置,并向各级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稳定传输监控数据,不得对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传送虚假数据。

  第五条  监控装置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函》(闽经贸能源〔2009〕66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的函》(闽经贸能源〔2009〕723号)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对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中心的下泄流量数据,水电站要有专人进行调阅核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所传数据如实反映水电站瞬时下泄总流量,且数据传输的时间间隔为15分钟一次。

  第七条  水电站要保证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或蓄意影响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出现监控设备故障或数据传输异常应及时修复,并于24小时内在监控平台上进行报备,明确故障原因及修复时限,原则上监控设备的修复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八条  监控装置至环保部门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及通讯网络联网费用由水电站负责。因通讯网络异常而影响数据传输时,水电站要做好监控数据的记录,网络恢复正常后应及时补报数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控装置的安装、运行和日常监管,以及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查处等,实行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经贸、水利等部门按照管理、调度权限负责督促水电站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安装并正常运行监控装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电站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实施监控,对监控装置运行情况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环保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辖区内水电站监控数据的日常调阅,并按照省监控中心的要求按时报送监控报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人员或责成水电站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设区的市环保局每月向当地监控装置安装协调办成员单位通报辖区内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执行情况,就存在问题,建议按照职能分工,督促水电站整改。

  第十二条 地方环保部门可通过上传至环保监控中心的下泄流量监控数据,对水电站是否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进行认定。水电站下泄流量必须满足环评审批的最小下泄流量要求,保证每小时上传的4组数据平均值或者其中至少1组数据满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否则可认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一)对认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水电站,地方环保部门要派员进行现场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经核实确认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地方环保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认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1.上游入库水量少于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标准;

  2.因防汛抗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停止放水;

  3.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并出具明确意见,水电站确实无法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4.因不可抗拒原因,水电站无法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三)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考核主要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暂不列入考核,但水电站必须保证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汛期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环保部门要督促水电站正常运行监控装置,责令水电站限期修复不正常运行的监控装置。超过15天未修复监控装置的,要及时通报当地经贸部门,建议对水电站实施暂扣结算电费、限制上网、直至将水电站机组与电网解列。

  第十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加强水电站的环境监管,确保监控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落实。对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确因地理位置偏僻,各类通讯信号难以正常覆盖到的水电站,经设区市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后,可暂不列入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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