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日常环境监管,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我厅结合福建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现将两个方案一并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建设方案》作为近期一项全局性工作,集中力量,细化措施,明确分工,确保按照环保部和省厅的部署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为明年全面实施随机抽查打好基础。
二、贯彻执行《实施方案》,核心是建设“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动态信息库”)。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原有污染源信息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环保大检查、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群众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遵循全覆盖原则,进一步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尽快确定辖区内覆盖所有污染源的名录清单,并依据《建设方案》污染源划分原则和污染源分类监管要求,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污染源录入到我厅开发的“动态信息库”系统内,确保在2015年12月底之前完成“动态信息库”建设。
三、各地在划分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时,除依照我厅制定的《建设方案》原则确定外,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如行业特点、环境敏感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状况、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确定。国、省、市控污染源较少的地区,要适当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并在《实施方案》要求的最低抽查比例基础上,适当提升抽查比例。
四、对辖区内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点多面广、污染严重的小散乱企业,应发现一家,依法查处一家;对区域集中度高的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规模或作坊式企业,要全面排查疏理,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通过组织专项整治、集中治理、清理整顿等措施,依法依规关停淘汰或整合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并纳入日常环境监管。
五、各地要借助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扩大环境监管覆盖面,通过三级网格与四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发挥四级网格日常了解、巡查、协调、自治监督和及时制止,向三级网格报告违法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环保违法行为。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全面实施随机抽查制度,“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其他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的规定不再执行。要在2015年12月底前,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最低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方式在“动态信息库”中抽取2016年一季度检查名单。因特殊原因“动态信息库”建设未按时投入使用的,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名录清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2016年一季度检查名单。
附件: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2.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内容
(一)随机抽查主体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三)抽查基础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信息库,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和信息更新工作。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应预留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
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要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各级环保部门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建设多部门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四)抽查方式和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中西部地区部分行政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市、县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抽查“双随机”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随机选派环境监察人员,严格遵照《环境监察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现场抽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抽查留痕
环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三)依法处罚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四)抽查保密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五)联合抽查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七)监管频次变更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管需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县级环保部门制定落实方案,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统筹协调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科学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把随机抽查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指导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定期对随机抽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专刊、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并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升宣传成效。同时加强对环境监察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进度安排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地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及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11月30日前完成宣传培训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的建设工作(建库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应完成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清单)及当地《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规定任务。
附件2
福建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试行)
一、建设目的
通过全面的摸底排查和日常环境管理,确定覆盖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的名录清单,经科学合理的分类,建立辖区内应纳入日常环境监管的污染源动态信息库,作为随机抽查的基础数据。
二、信息库软件开发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以下简称“动态信息库”)依托现有福建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数据库,由省环保厅统一开发数据软件,经培训后交由各地使用和维护。
三、污染源划分原则
(一)应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对象
1.办理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建和建成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全部列入。
2.符合省政府、省环保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认定条件的在建项目和备案条件的建成项目的排污单位。
3.未纳入环保认定和备案行业,或其他尚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环保措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所处非环境敏感区域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
5.所处位置环境敏感、有群众投诉的餐饮、文化娱乐、宾馆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排污单位。
6.其他各地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环境监管的排污单位。
7.各地要充分利用环保移动执法系统、排污收费征收系统等现有污染源信息库内容,结合环保大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日常执法检查、群众环保举报投诉和近年来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等,逐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二)暂不列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对象及管理要求
1.不符合认定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以及未纳入环保认定和备案行业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清理整顿的要求处理。经整改并完善手续后的建设项目,列入日常环境监管对象。
2.“十五小”、“十小”、“五小”企业,其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型或作坊式工业企业(生产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地方法规、省政府和地方政府污染防治政策禁止建设或应淘汰的排污单位,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并提请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关停。
3.区域集中度高的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型或作坊式行业企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并提请属地政府通过组织专项整治、集中治理、清理整顿等措施,予以取缔关闭或整合提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4.基础设施、社会事务等对环境影响轻微的编制环评登记表的非工业类单位,以及排污量少或基本不排污的工业类单位、公共服务类的单位、环评豁免项目的单位等,暂不列入日常环境监管,对存在污染扰民的,严格按信访规程处理并列入日常环境监管。
四、污染源分类监管
污染源动态信息库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一)重点排污单位
1.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和重点环境风险源等排污单位。
2.重点排污单位要覆盖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冶炼、玻璃、船舶、建陶、造纸、皮革(合成革)、食品、矿山开采和医药制造等重点污染行业,以及涉重金属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
3.基本没有工业类排污单位或工业类排污单位少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排污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将餐饮业、酒店娱乐业等第三产业划为重点排污单位。
4.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各地根据辖区内环境承载力、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以及所处位置的敏感性等情况,认为应划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排污单位。
(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
1.存在严重或较严重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排污单位。
2.被环保部督办、省级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
3.列入“黄牌”警示的排污单位。
4.被媒体曝光和群众反复投诉经核实属实的排污单位。
5.各地根据排污单位违法性质和影响程度,认为应当列入特殊监管对象的排污单位。
(三)一般排污单位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里,除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排污单位以外的日常监管对象。
五、任务分工
1.省环保厅依托福建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动态信息库”功能模块开发,并于12月20日前组织各地进行“动态信息库”使用、维护的培训。
2.市、县(区)环保部门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的名录清单,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名录清单录入到“动态信息库”系统内。
3.省环保厅根据各地使用情况,逐步完善“动态信息库”功能。市、县(区)环保局指定专人负责“动态信息库”维护、录入和更新工作。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