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中的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业能力,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的有关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对口行业领域内第三方机构从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负责第三方机构在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活动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从业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业能力,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领域技术标准、业务规范,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归档保存修复工程完整的原始过程记录,保证修复工程具有可追溯性;对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围绕磋商协议或法院裁判,选择经济可行、成熟可靠的修复技术,经充分论证后确定成本效益最优化的修复方案。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健全落实修复工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建立覆盖方案制定、施工作业、现场监测、数据采集、分析测试、报告编制等修复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控体系。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可以与其它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合作具体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应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
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服务分包、转包给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各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监管部门之外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应依法依规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
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报告,包括委托方、服务内容、修复工程开展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程考评结果及时上传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息平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及其从业人员动态信息向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共享,并及时将日常管理和行业考核信息上传至第三方机构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定期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包括修复效果、从业行为、守信和失信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第三方机构日常管理和行业考核的重要参考。
具体考核评价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信用联动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现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过程中,有违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可以向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工程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发现第三方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作享有知情权,发现委托方有提供虚假信息、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有权终止修复;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无故终止修复工作拒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