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的通知
闽环保防〔2015〕49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咨询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要求,我厅拟于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厅取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设置准入条件,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及公布备案名单。各咨询机构不需在省厅备案,只需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里的第十五条相关要求即可自行开展业务。同时,严禁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以各种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咨询机构在本地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业务。

  二、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后续评估质量监管,定期对咨询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摸底。如发现咨询机构和从业审核师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可将咨询机构或相关审核师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我厅将定期对评估单位进行考核,若出现审核、评估质量不过关或出现投诉问题,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定期对省内企业的评估结果进行通报,鼓励企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有能力的企业也可自行开展审核。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闽环保防〔2014〕65号)同时废止。《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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