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福建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等文件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加快推动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粮食安全建设,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因地制宜开展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分类治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海水养殖排口长效监管机制,促进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治理目标
(一)治理范围
全省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含育苗场以及工厂化养殖场)。
(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分类治理,助推提水式海水养殖规模化、生态化发展。2023年底前,沿海县(市、区)完成1-2个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模式试点,并对试点成功的治理模式进行推广,加快治理进度;漳浦县要启动赤湖镇旧溪周边以及六鳌乡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尾水分类治理,统一规划给排水设施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2025年底前,完成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扫尾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效。
(三)控制指标
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需满足:总磷≤0.5mg/L;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三类海域的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需满足:总磷≤1.0mg/L。
严格控制尾水中总氮、化学需氧量(CODMn)等其他污染物外排,待我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三、治理重点任务
(一)全面组织调查摸底。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海洋渔业等部门及时将前期省市联合排查的现有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信息清单和卫星遥感疑似图斑及时函告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属地进一步调查溯源,并登记填报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摸清底数、查清问题、建立台账,“一场一策”明确目标、措施和责任人。请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海洋渔业部门于2023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表(附件1和附件2,其中附件2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刘懿,电话:0591-88360267)和省海洋渔业局(联系人:耿来强,电话:158****7379)。
(二)严格国土空间管控。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别指导督促沿海县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在2023年底前依法依规、妥善有序清理禁养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并加强日常巡查,杜绝超规划养殖以及废弃养殖设施二次污染现象。新改扩建的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应当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和林地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三)全面推进科学治理。沿海各地要按照科学治理、有序推进的原则,持续指导养殖主体配套建设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尾水处理达标需要直排海的,鼓励将尾水纳入地方政府统一设置的城镇污水管网或离岸排放。
(1)自主提升。对于有一定规模且不在聚集区的提水式海水养殖场,指导养殖主体预留或调整用地(一般为养殖总面积的8-15%),自主建设尾水收集处理设施,按规范设置尾水排口,自主分批次试点安装尾水在线监控装置(先行监测总磷)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年底前,每个地市(含平潭)规模以上提水式海水养殖场至少完成1家试点安装和联网,其余力争在2025年底前完成。
(2)集中提升。对于集中连片的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例如漳浦县赤湖镇旧溪两岸、六鳌乡等超千亩的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属地政府应当对取排水进行统一规划,并引导养殖主体协商共建或由属地政府因地制宜统一建设集中式海水取供水设施和养殖尾水收集处理设施,设置统一尾水排口,安装尾水在线监控装置(先行监测总磷)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严格管控。对于不具备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条件的,沿海各地政府要指导督促养殖业主严格管控养殖品种、密度、方式和投饵量,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对养殖尾水难以达标且无法改造提升的,沿海各地政府要依法依规引导养殖主体退出并妥善做好转产转业和补偿等相关工作,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请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海洋渔业部门加强调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治理进展同步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海洋渔业局。
(四)推动养殖绿色转型。沿海各地要积极推进提水式海水养殖绿色转型升级,大力推行循环水养殖、多营养层级生态养殖、微生态菌藻海水养殖等模式,实行立体养殖、生态养殖,打造东山湾和诏安湾绿色养殖示范区。要引导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深度融合发展,开展数字渔业示范区工程建设,加快推动提水式海水养殖向园区化、规模化、生态化转型,实现海水养殖业迭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执法监督管理。省级运用多种手段对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进行监测监控,不定期对各地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治理进展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加强提水式海水养殖外排尾水监测,并会同海洋渔业部门持续加强全过程监管,对提水式海水养殖捕捞收获前期和养殖池塘清理消毒阶段等关键环节,实行重点跟踪管理,严防短时期高浓度养殖尾水排放,依法依规加大对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牵头建立由生态环境、海洋渔业、自然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治理要求、时限和责任人,协调解决退养转产、分类治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各项治理目标任务。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指导帮扶和长效监管机制。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大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力度,并在具备条件的集中连片提水式海水养殖聚集区配套建设集中式养殖尾水二次处理设施。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时,要会同海洋渔业等部门积极谋划一批提水式海水养殖尾水治理EOD项目,支持鼓励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实现海水养殖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养殖主体因地制宜采用尾水治理复合模式等生态技术,原则上不使用化学制剂。同时,建立定期驻点帮扶机制,协调专家团队指导开展新型实用养殖尾水生态治理模式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当地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技术指南,为养殖业主提供技术培训和相关服务,及时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提水式海水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对推动海水养殖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分类治理的成效、经验和典型案例等,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1.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记录表
2.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汇总一览表
3.卫星影像示意图
附件1
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记录表
项 目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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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主体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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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市 县(区) 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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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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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属 |
□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 □林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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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养殖手续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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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情况 |
养殖品种 |
□南美白对虾□鲍鱼 □ |
养殖周期 |
□1季□2季□3季 起: 月,止: 月 起: 月,止: 月 起: 月,止: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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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占地面积(亩) |
水面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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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亩产(吨/年) |
总产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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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取水量(吨/亩) |
最大日排水量(吨/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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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排水量(吨/天) |
最大日排水量(吨/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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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均回用水量(吨/亩) |
日均总回用水量(吨/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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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方式 |
□连续排放; □间歇排放;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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饵料及饲料名称及使用量 |
□有。1.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亩): 2.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亩): 3.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亩):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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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情况 环保情况 |
环评手续履行情况 |
□有。□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无。□豁免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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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
□已完成。采用处理模式:□原位处理模式;□立体生态养殖模式;□沉淀+动植物消纳模式;□其他: □未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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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饵料及粪便处理情况 |
□专门设施,主要设备: □未配套专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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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口设置情况 |
□是。□入海排污口:□已备案;□未备案 □入河排污口:□已审核;□未审核 坐标1:东经: 北纬; 坐标2:东经: 北纬;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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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水去向:□直接外排;受纳水体: □间接外排;受纳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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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收集处置情况 |
□有收集。日均产生量: 吨/亩;□贮存量: 吨 污泥去向:□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 □堆肥;□其他: □未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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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剂及生物制剂使用情况 |
□有。1.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吨污水): 2.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吨污水): 3.名称: ;日均使用量(吨/吨污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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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养殖场布局示意图 |
1. 入户(门口或路口)坐标: 东经 ;北纬 2.布局示意图:(可以采用卫星影像标识养殖场范围,用红线框出“四至”范围和排水口位置,若有多个排水口,要编号并标出。如附件3所示) |
附件2
提水式海水养殖信息汇总一览表
填报单位:(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养殖场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土地类属 |
详细地址 |
坐标 |
养殖情况 |
环保情况 |
是否属于清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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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养殖周期 |
占地面积 (㎡) |
水面面积 (㎡) |
总产量(吨/年) |
环评手续 |
备案手续 |
尾水处理 |
尾水去向 |
污泥收集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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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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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1.表中项目与附件1《提水式海水信息登记表》相应栏目一致的,按照登记表相应内容填报。如坐标,填写养殖场的尾水排口监测点坐标(不限1个),经纬度格式:xxx.xxxxxx(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E116.123456,N26.123456);尾水处理,指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填报“已完成”或“未完成”;尾水去向,要填写“受纳水体”或“受纳设施”;污泥收集处置,填写“有收集”或“未收集”;
2.备案手续:按要求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手续的重点排口,若有履行,填写“已备案”,否则填写“无”;按要求可以履行简易手续的一般排口,只要填写附表1就视作有手续(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填写“已登记”;
3.是否属于清理范围:主要指是否属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内和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各类违法提水式海水养殖场。
附件3
卫星影像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