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6〕304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各级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厅公平竞争厅内审查工作机制,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循“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我厅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规范要求,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审查对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三、审查方式
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部门和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审查流程
(一)制定政策措施的牵头处室(单位)严格对照《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按照附表格式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由处室(单位)会同法规处审查;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资金相关的,由处室(单位)会同规财处审查。审查结论应由牵头处室(单位)随政策措施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厅务会议审议或报厅领导签批。
(二)制定的政策措施中,以省环保厅名义发文的、由我厅牵头会同其他厅局联合发文的,以及由我厅代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拟定的,均由我厅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三)厅法规处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对属于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将处室(单位)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前提,对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合法性审查;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厅办公室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任务
(一)对2016年7月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补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2016年7月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补审,审查结论与原文稿一并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公平竞争规范要求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清理废止。
(二)对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严格实施审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起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切实做好审查工作。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可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审查结论要存档备查。
(三)对存量政策措施进行有序清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对2016年7月前制定出台的、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有序清理。
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国家和省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有利于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证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组织学习制度有关内容,熟悉掌握审查标准,认真安排部署,按照要求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附件:省环保厅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环保厅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
一、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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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处室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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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质 |
法规规章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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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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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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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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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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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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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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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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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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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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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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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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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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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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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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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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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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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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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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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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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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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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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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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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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属于例外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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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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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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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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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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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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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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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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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