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600-2018-00063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18〕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8-07-05 有效性: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18 04:22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南安市诗山镇西上、声东村民委员会、梧埔山村民委员会、鹏峰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及全体村民

申请人:红旗村、红星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

申请人:南安市码头镇东大村、宫占村、大庭村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

申请人:诗山镇老年协会、诗山镇关工委、诗山镇诗山自来水厂

被申请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被申请人: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选址公告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是要求撤销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选址公告;二是责令永春县环卫所对位于在南石村开办的垃圾填埋场外排的废气污染空气、排放的污水污染诗溪流域水质应当依法治理,停止侵害申请人生命健康权利。本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事项第一项关于撤销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选址公告。该行政行为是由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本机关并非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无法定行政复议职责

二、申请事项第二项关于责令永春县环卫所对位于在南石村开办的垃圾填埋场外排的废气污染空气、排放的污水污染诗溪流域水质进行依法治理,停止侵害请求人生命健康权利。本机关不是永春县环卫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永春县环卫所也并非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职责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关于申请事项第一项请求撤销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选址公告,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永春县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关于申请事项第二项在南石村开办的垃圾填埋场外排的废气污染空气、排放的污水污染诗溪流域水质问题,申请人可以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本机关也将要求泉州市环保局和永春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监管,如确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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