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600-2018-00073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18〕19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8-07-30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03 10:3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48号之四101房自编之15

法定代表人:向春,主任

 

被申请人:漳州市环境保护局

    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2018〕第0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2、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向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信息。

申请人称:

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两项信息:“1、2016年、2017年当地危险废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代码、转移数量、转移期限等能够反映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的信息);2、2016年、2017年当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称、地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信息)”。2018年4月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形式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信息,损害了被申请人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具体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有违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称已将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站公开,却并没有包含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固体环境监管平台”实际上是固废产废企业、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环保局进行固废的申报登记、网上转移、日常监管的一个统一平台,对申请人来说没有相应的权限可以查看危废转移联单信息及当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对申请人不具操作性,提供的方式和途径不能让申请人获取所申请的内容。

二、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两项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危废监管职责时获取的信息,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此两项信息的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属于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被申请人未能主动公开此政府信息的情况下,申请人仅能采取提交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希望获取该信息以参与环保社会监督。

三、法律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的权利,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仅就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且此“不得公开”也有“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的例外。法律的规定是为确保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具体到本复议,申请人所申请的两项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行危废监管职责时获取的信息,是上述法律所称“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危废的信息,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环境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这是当前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政府信息的拥有者,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公开危废产废单位信息、危废转移信息,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而不应回复甚至错误回复误导申请人。

综上,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正当的、正确的、适格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2016年、2017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代码、转移数量、转移期限等能够反映危险废物转移情况的信息)”,该信息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环保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答复人现有保存的,答复人不承担为其汇总、加工等义务。答复人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应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的通知》(闽环保固化〔2017〕4号)规定,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对危险废物实行信息化管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保存在该监管平台内。答复人不承担为其汇总、加工等责任,因此,答复人告知申请人进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查看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18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获取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申请人电子邮件为“ wuxulielvwang.org.cn”,答复人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于2018年4月2日按照申请人要求向申请人邮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答复形式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复议内容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信息保存于监管平台,答复人已依法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答复人作出答复的内容适当。至于申请人对该监管平台享有的权限既不在答复人职权范围内,也不是答复人法定职责,申请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申请,与答复人无关,申请人以此认为答复人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缺乏依据,有张冠李戴之嫌。

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属于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贵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2016年、2017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代码、转移数量、转移期限等能够反映废物转移情况的信息,并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答复。

2018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2018〕第02号),并于2018年4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申请人的电子邮箱。《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答复:其一,已将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网站上公开,并告知网站地址。其二,2016年、2017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没有汇总信息,请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进行查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信息。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明确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已按照规定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明确答复。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一方面告知申请人没有汇总的2016年、2017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另一方面又告知申请人上网查看,被申请人对2016年、2017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哪些为主动公开信息哪些为不予公开信息未作出区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的《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2018第02号);

2.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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