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600-2018-00082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18〕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8-08-13 有效性: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7 11:06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长乐宏旺贸易有限公司

所地: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长通码头内

联系人:陈和吉 

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境保护局

所地:三明市列东新市北路绿岩新村73幢

法定代表人:吴成球,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环信答〔2018〕2号)不服,向本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一、请求依法撤销处理意见第一项、第二项,责令三明市环保局对尤溪中祥工贸有限公司无证非法排污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要求尤溪中祥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如认定构成犯罪,请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要求三明市环保局对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本机关于2018年8月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环信答〔2018〕2号)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三明市环境保护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环信答〔2018〕第2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据此向本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明环信答〔2018〕2号)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同时,本机关也将要求被申请人加强监管,如确有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1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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