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19-00089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19〕2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7-02 有效性:有效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3 05:1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

法定代表人:陈甫颜

委托代理人:路永强、董国女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 京汇大厦7层705

 

被申请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塔山路3号建发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樟麟,局长

 

第三人: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

地址: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

法定代表人:林宜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评〔2019〕5号,以下简称“《批复》(宁环评〔2019〕5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复》(宁环评〔2019〕5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08年5月1日与福鼎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其提供土地140亩建设船舶基地,后经批准交付公司使用土地面积154.8亩。2011年12月28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47.8559公顷(717.8385亩),其中批准填海面积12.1554公顷,后实际填海成土地面积52亩,共计使用土地面积200余亩。2009年8月4日,宁德港务局批准使用海岸线1481米。2012年1月18日申请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

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精品钢项目(以下简称“鼎盛钢铁项目”)坐落在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冶金工业区(店下镇阮洋村),该项目需占用申请人厂区及海域。申请人从《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查处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复函》得知2019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宁环评〔2019〕5号),该《批复》(宁环评〔2019〕5号)是鼎盛钢铁项目建设的前提要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一是鼎盛钢铁项目占地涉及海域部分,需要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不能按照陆地土地性质进行环评。二是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涉案《批复》,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批准的职权已经收归环保厅。三是鼎盛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文件可能存在严重违法,产能置换文件是环评审批的法定前提。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一是环评审批主体合法。

二是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已取得相关海域使用权,且项目占地涉及海域部分已完成海洋环境评价手续。

三是鼎盛钢铁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福建省经信委批复。

四是环评单位承接环评编制合法合规。

五是依法开展公众参与。

六是环评审批程序合法。

第三人称:

(一)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均为合法取得,并未存在占用福建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及海域的行为。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12月19日,与福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49792平方米和109894平方米;于2018年3月30日与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2018年8月27日取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填海、港池);福鼎市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成交确认书》,认可我公司网络司法拍卖竞得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自然村西北侧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即原福建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域使用权及实物资产,另于2019年1月31日取得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填海、港池透水构筑物)。

(二)根据《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所示拍卖标的为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包括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包括3万吨级气囊船台一座及部分船坞工程,创恒公司提出“具有范围内厂房,拼装平台,船坞等地上物所有权”的说法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后是不存在的,其海域使用权及实物资产自拍卖确认和取证后,所有权利均归属为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所有。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批复》(宁环评〔2019〕5号)”。

2018年8月17日、2018年12月19日,第三人分别与福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98220180628G025)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98220181030G033),第三人受让坐落于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宗地349792平方米和109894平方米。

2018年11月15日,福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该报告书“拟建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内容显示,拟建设码头作为该项目的依托工程:“在厂区东北角靠海岸处,拟建设一处码头。本项目原辅料经船舶运输至码头后,再通过装载车辆或皮带通廊卸料进入厂内储存。码头工程单独开展环评,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

2018年12月26日,第三人与拍卖人福鼎市人民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第三人通过竞买号U2533于2018年12月12日在福鼎市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自然村西北侧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根据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福鼎市人民法院)显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10时至2018年12月13日10时止对申请人名下“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自然村西北侧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宗海《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国海证113570088号、113570089号,海域使用权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用海类型一级类工业用海;二级类船舶工业用海;用海面积为47.8559公顷。用海方式:填海造地12.1554公顷;透水构筑物1.2298公顷;港池34.4707公顷。用海终止日期2061年12月17日,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为35000020110088、35000020110089。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包括3万吨级气囊船台一座及部分船坞工程”进行司法拍卖,本案第三人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U2533于2018年12月13日在福鼎市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自然村西北侧海域内的海域使用权实物资产”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2019年4月9日,福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鼎盛钢铁项目建设用地的说明》,该说明明确载明:“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

第三人于2019131日取得“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西北侧海域”位置47.8559公顷海域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

宁德港务局于2009年8月4日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载明,同意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岸线使用权。如确需改变岸线用途或转让岸线使用权,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评〔2019〕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98220180628G025)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98220181030G033)、《关于鼎盛钢铁项目建设用地的说明》、《成交确认书》、《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宁德港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宁港规建〔2009〕78号)

本机关认为: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福鼎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鼎盛钢铁项目建设用地的说明》,“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虽然申请人提供了《项目协议书》、征收通告等材料,但其不能提供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现有证据,第三人关于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不涉及申请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闽(2019)海不动产权第0000002号),取得了“沙埕湾中游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石头尾西北侧海域”位置47.8559公顷海域使用权。根据《宁德港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宁港规建〔2009〕78号)、《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中“拟建项目工程组成一览表”内容显示,码头工程单独开展环评,不属于本次评价范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事项与本次复议申请事项无关。综上,福建鼎盛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72.5万吨精品钢项目未占用申请人的厂区及海域,申请人与《批复》(宁环评〔2019〕5号)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无权对《批复》(宁环评〔2019〕5号)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鉴于申请人与申请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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