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0-00018 备注/文号:闽环保法〔2020〕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司法厅 生成日期: 2020-01-03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0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权利,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3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监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责任部门是:相关部门制作的,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从其它部门获取的,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

 

 

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基本信息、损害调查结果、鉴定评估结论;

(二)涉及修复的,应公开修复实施方案的基本信息、修复资金使用、修复效果评估等情况;

(三)未涉及修复的,应公开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四)其它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部门网站;

(二)政府部门官方微信、微博、网络客户端;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行政审批大厅等设施、场所;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除主动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

第八条   相关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情况,可公开下列信息:

(一)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实施等工作中第三方机构的选定信息;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所达成的协议;

(四)其他依法可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信息的部门代为填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相关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会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相关部门不予公开。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系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答复过程中,征求第三方和其它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部门保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部门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进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更改、补正;发现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保障公众知情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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