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0-00034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20〕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0-03-09 有效性:有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8 03:0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黄石田,男,汉族

住址: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下界村下界20

 

被申请人:叶扬淼 职务:董事长

单位:福建省漳平市箭竹坪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下界村下界82

 

被申请人:吴德雄

单位:福建省华夏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29号福能方圆大厦611

 

被申请人:胡育提   职务:局长

单位:福建省漳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西路84

 

被申请人:陈达兴   职务:局长

单位: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供销大厦14

 

申请人于2020212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因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3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补正)》。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补正)》,其申请事项有:1.要求生产企业单位依法依规承担应有责任,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生产企业确保我村及本人生产生活用水问题;2.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追责相关评估公司;3.要求对相关部门玩忽职守人员进行追责。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复议申请书(补正)》载明被申请人为叶扬淼、吴德雄、胡育提、陈达兴,并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第的规定,被申请人不符合规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范围。《复议申请书(补正)》中第1项和第2项的申请事项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请;第3项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上述三个申请事项均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3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39印发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