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0-00058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20〕1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0-04-27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30 10:18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古连芬,女,54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潘妙兰,女,51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潘雷,男,52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蔡振京,男,69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委托代理人:蔡凯旋,男,41岁,与申请人蔡振京为父子关系

 

申请人:林智聪,男,52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陈德方,男,48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柯七妹,女,44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申请人:张恒硕,男,48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

 

申请人:曾菁,女,44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 

申请人:肖荣,女,29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 

申请人:孙颖,女,43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

 

申请人:高伟,男,47

 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 

被申请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所: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476

法定代表人:林大茂,局长

 

 

第三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

 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苏志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1224日得知,被申请人于20191121日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存在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布置合理性分析”表述和结论虚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表述和结论虚假、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被申请人在答复政策上存在不一致性、被申请人在审核把关材料不认真不规范等问题,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乾龙新村118幢原规划用途是商业营业用房、成套住宅,1层商业营业用房770.95m2,2层以上是居民住宅,整个楼院只有一个出入通道,通道狭窄,宽度不足2米,车辆无法进出,现有住户13户和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明诚酒店集团员工宿舍,住户中有多名幼儿、中小学生。已开始建设中的三明列东中医医院为综合性医院,开设在居民楼下1-2层,从《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标注的污水处理站建设、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位置,处于居民每日进出通道和开展休闲活动的院子内,卫生防护距离几乎为零,完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选址的要求。

二、《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布置合理性分析”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医疗废弃物暂存间设置在乾龙新村118幢居民每日进出必经的唯一通道边,通道狭窄,宽度不足2米,车辆无法进出,无法设置污物专用通道,储藏间设置在人员活动区中,不便于装卸和运送,无法设置专用污物出口,与居民进出通道混用。环境影响报告中“医疗废弃物暂存间布置合理性分析”提出的“远离人员活动区、该位置便于装卸和运送、与人员进出出入口分开、选址基本合理”等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二章《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2.1库房2.1.2的规定。

三、《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引用条例、管理办法、技术规范不正确,达不到医院污水处理要求。

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设置在乾龙新村118幢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的中间,在第三单元居民每日进出必经的唯一通道边,是住户居住最多一个单元,车辆无法进出,污水处理站出入口为本幢居民开展休闲活动的院子,无法设置独立的出入口,不便于装卸和运送,与居民进出通道混用,处于居民居住、开展休闲活动区,无绿化防护带或隔离带,无扩建可能,无方便的交通,选址布局不合理。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远离人员活动区及医疗区,有独立的出入口”等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引用条例、管理办法、技术规范不正确,达不到《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处理站建设要求”。

四、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损害了业主权益。

乾龙新村118幢共有13位个人产权业主,是医院在建设期和运营期中产生污水、废气、医疗废弃物等污染源最直接接触的群体,住户中有多名幼儿、中小学生。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在2019627日《关于古连芬等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梅环信访〔20199号)提到“……该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若环评文件报送至我局,我局将对该项目的选址符合性进行认真审查,若该项目(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我局认为不符合(规划意见),建议该项目进行重新选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在2019326日《关于变更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二层规划用途的有关规划意见》中提到“……进行使用功能调整应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要求,涉及影响周边相关利害人权益的,需经公示并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9.8《建议》第七点提出“关心并积极听取周边居民等人员、单位的反映,充分与周边居民沟通,做好公众的思想工作,消除群众顾虑,解决医院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单位就项目事宜与相关利害人进行沟通,没有公示环节,没有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甚至在《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都只提对周边住户的影响,而不提对楼内居民的直接影响,《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9.8《建议》第七点更是空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乾龙新村118幢个人产权业主知情和参与权益是受保护,项目单位在环评、建设、涉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的施工等方面是要需经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五、被申请人在答复政策上存在不一致性,在后一份答复文件中回避了“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重要环节。

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在2019627日《关于古连芬等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梅环信访〔20199号)提到“……该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若环评文件报送至我局,我局将对该项目的选址符合性进行认真审查,若该项目(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我局认为不符合(规划意见),建议该项目进行重新选址”。

但在20191224日《关于古连芬等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梅环信访〔201915号)中只字未提要“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

综上,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应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保持着政策上的一致性,不应回避,而应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公平公正执法。

六、被申请人在审核把关材料不认真不规范

《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1.4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第(3)点“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中引用“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引用条例、管理办法、技术规范不正确,应引用《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专业性何在?

20191125日,被申请人在梅列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中发布《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公告期为20191121日—20191129日(7日),但发布公告时间是20191125日,拖延了4日才发公告,时效性何在?

且在公告中表述为“……20191121日我局受理了鑫芦山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作出审批承诺告知决定”,受理了鑫芦山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公告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严肃性何在?

综上,被申请人在审核把关材料不认真不规范,对作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错误决定,起了推波助澜作用,我们质疑这样的公告是如何审核通过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的问题

案涉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拟建于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层、二层,建筑面积1303平方米,设置床位共30张,将为一所集医疗、预防于一体的一级中医院。2019927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二层变更规划用途的复函》,已将该建设项目拟建设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层、二层使用功能临时调整为健康服务业。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医疗废物暂存间布置合理性分析’的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经查,三明列东中医医院拟在临新市北路侧医院内设置3个进出口。目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原计划设置的医疗废物暂存间与乾龙新村118幢居民日常进出互通的通道已被封堵,不能相通(详见案件目录4);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将调整位置,改设置于医院内一层西侧楼梯下密闭空间内,并设置专用通道将医疗废物定期从西侧入口转移(详见案件目录5),与居民进出通道也不相通。同时,待建设项目正常运营后,该建设单位将使用专门的医疗废物包装袋(桶)对医疗废物暂存间内的废物进行统一收集,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通过医院设置的3个通道之一完成装运。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医疗废物暂存间布置合理性分析”与事实相符,也不违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另,该项目为中医医院,不属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表述和结论虚假,与事实不符合,引用条例、管理办法”的问题

经查,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拟采用地埋方式设置于院内一层的一个小房间中,医院废水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该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及污水输送均不影响居民日常出入。《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平面布置的表述与事实基本相符,其结论符合《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提出“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损害了业主权益”的问题

(一)被申请人的审批行为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一是经查,20191113日,三明列东中医医院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的要求,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向被申请人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已通过三明市市民知悉的三明鱼网公开了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评编制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等信息(公示网址:http://bbs.0598yu.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5625)。二是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及其补充通知(明环评〔20194号)规定,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无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潜势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划分不超过Ⅰ级的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被申请人应当执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服务,即该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经被申请人受理后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经查阅相关案卷,20191121日收到三明列东中医医院环评审批申请后,被申请人当日即作出关于该申请的审批决定。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建设单位提供《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窗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等为凭。

(二)复议申请书提到的信访事项与行政复议无关联

一是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引用《关于古连芬等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梅环信访〔20199号)中的部分答复意见,被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是规范信访行为和程序的专门制度,对信访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规定了专门程序和监督救济途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申请人的上访问题应当适用《信访条例》进行处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渠道中以梅环信访〔20199号为由论证被申请人“损害业主权益”,显然造成信访—行政复议程序交织,打乱了行政复议、信访等专门程序的既有法律秩序。二是根据《信访条例》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上述信访事项应当由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进行受理处置,如申请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才可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查要求,但被申请人未曾收到申请人要求复查的信件。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请后,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依法、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综上,申请人称“未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损害了业主权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在受理、审查、审批环评文件的整个工作过程中履行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另,申请人提到的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物权归属等事宜,不属被申请人法定职权范围。

五、关于申请人提出“在答复政策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

首先,被申请人未曾针对申请人的上访信件作出过任何答复意见书,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在答复政策上存在不一致性”等问题与事实不符。其次,根据国家“放管服”精神和国家、省、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201989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上收了原各县(市、区)行政许可权,并明确“涉及梅列、三元两区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即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自201989日起不在具有独立的行政许可权。最后,在行政许可权上收前后,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应当依不同的执法权限范围作出相应的答复意见书(梅环信访〔20199号,出时间2019627日;梅环信访〔201915号,作出时间20191224日)。

六、关于申请人提出“审核把关材料不认真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按照《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授权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明环〔201933号)关于加强对实施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被申请人组织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对《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进行抽查。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总体可信,不具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之一。

二是根据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具体发布程序为:被申请人先在网站后台上传信息,再由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后台相关负责人员审核并发布。经查,2019112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当天,既已将该信息上传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后台,由于工作衔接等问题,才导致公告时间出现推迟。但依目前情况看,20191125日通过网站发布公告未对申请人获取信息、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等权利造成影响。同时,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在公告内容中确实出现了与本项目无关的“鑫芦山建筑材料回收利用项目”表述,但该行政许可决定公告的标题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公告的项目名称、作出审批决定的文件及附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均与公告标题相对应。被申请人认为,公告中出现的个别错误字眼对公告内容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审批行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涉案项目系第三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院拟在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181-2层建设一所集医疗、预防于一体的一级中医院。

20196月,第三人委托福建省盛钦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91113日,第三人在“三明鱼网”网站上发布《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2019111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的函》、《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0191121日,第三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向被申请人提交《三明列东中医医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被申请人于同日出具《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受理告知单》(受理编号:sm0001319112102764),同意受理。

20191121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表》,后作出《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并送达第三人。

20191125日,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在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ml.gov.cn/zwgk/gsgg/201911/t20191125_1450612.htm上发布《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显示公告期为20191121日-20191129日。

上述事实有:1.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二层变更规划用途的复函》;2.三明列东中医医院提交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表》;3.三明列东中医医院提交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三明鱼网”的公示截图;4.三明列东中医医院提交的《关于申请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函》;5.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生态环境局 窗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受理告知单、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表;6.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及送达回证;7.《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在“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示截图;8.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三明列东中医医院)节选;9.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原计划建设医疗废物暂存间图片;10.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拟调整平面图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依据不足

(一)被申请人未审查涉案项目选址合法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涉案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进行审查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申请人仅依据2019927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梅列区乾龙新村118幢一、二层变更规划用途的复函》,认定涉案项目选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所认定的涉案项目医疗废弃物贮存间设置不符合法定规定。经查,《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4.1.42)明确载明,涉案项目医疗废弃物贮存间设置于院区东南角,设置污物专用通道,项目医疗废弃物储藏间远离人员活动区及医疗区设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行政答复书》及《三明列东医院装修工程一层平面布置图》显示,医疗废弃物贮存间已从医院东南角调整至医院内一层西侧楼梯下密闭空间(西北角由此可知,涉案项目医疗废弃物贮存间位置虽已发生调整,但仍未远离人员活动区,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情形。经查,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 4.1.3明确载明“拟购置监护仪、DR、超声成像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各一套。由此可知,涉案项目存在放射性污染风险,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代替HJ2.12011)第3.4.2的规定对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但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中放射性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相关专题环境分析与评价内容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明环评告〔201923不适用我省告知承诺环评审批制范围。

201811月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环发201826号)规定,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自贸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重大开发区(片区、新区),对规划中包含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环境风险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位处居民区,不属于闽环发201826文件规定的告知承诺环评审批改革事项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不适用我省告知承诺环评审批制范围。

(二)被申请人就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未对受理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程序违法。

经查,20191125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决定后,通过梅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告知决定的公告》有关信息对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受理情况进行社会公开,未在其受理后征求公众意见,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一)受理情况公开”中关于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就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未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经查,被申请人在对涉案项目环评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前,未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也未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中关于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依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1121日作出的《关于批准三明列东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函》(明环评告〔201923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42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4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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