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3-00041
- 文号: 闽环罚字〔202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03-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进来;住所:福建省南平市政和经济开发区温州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MA2Y293Y4H):
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0日,你单位厂区内两台额定容量为0.4吨的中频炉和4台焙烧炉正在运行,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设施和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设施故障,2#中频炉旁焙烧炉废气收集管道断裂,中频炉和焙烧炉运行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阀门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
5.福建强来阀门铸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2022年12月1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7.2022年12月1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伍千陆佰贰拾伍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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