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3-00042
  • 文号: 闽环罚字〔2023〕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03-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03-24 17:27

 

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慧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315326080H住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鹏程大道五路1):

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1118日,你单位厂区污水外排阴井6、外排阴井2中的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分别为11300mg/L14200mg/L,超过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关材料复印件;

5.福建鸿燕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关材料复印件;

6.2022111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7.202212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2128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9.2022128日,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22〕第039号)

10.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监测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1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COD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壹拾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31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3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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