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3-00112
  • 文号: 闽环罚字〔2023〕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10-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11-02 11:02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95UH4W;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洪山综合区洪山路267号晋江奇峰食品有限公司15楼):

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9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2HJZC054651Z)档案材料显示,你单位采样人员于202294日以及95日上午对位于政和县的福建泰云春竹木有限公司进行有组织废气采样。经查,你单位采样人员所乘车辆于202295日下午抵达政和县,晚于《检测报告》(编号:2022HJZC054651Z)档案记载对福建泰云春竹木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进行采样的时间,你单位伪造了对福建泰云春竹木有限公司的有组织废气采样数据。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纳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泰云春竹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2022HJZC054651Z)及档案材料复印件,采样人员乘坐车辆(闽C2YV67)往返政和县通行详单复印件,采样人员政和住宿报销凭证,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情形,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10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及有关时限。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以及《福建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

2. 禁止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27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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