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4-00026
  • 文号: 闽环罚字〔202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1-1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2-02 11:28

  

三明市三元区金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家禄;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砂村渡头坪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332X3):

  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排放水污染物中氟化物浓度为15.4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定的8.51mg/L排放浓度限值0.81倍,属于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闽明测报字〔2023〕第090号),三明市三元区金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明市三元区莘口综合污水厂委托运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中广信(福建)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明市三元区金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员工人数、营业收入、纳税、员工工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及有关时限。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3日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书。经审核,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其他陈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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