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006
  • 文号: 闽环罚〔202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12-30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1-04 10:15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金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发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1LTEY48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十方镇彭寨村洋官坪66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要求收集处理初期雨水,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

  2.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14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

  4.龙岩市金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文件复印件;

  5.龙岩市金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6.龙岩市金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你单位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级分别为:1、2、1、1、1,个性裁量因素(水污染防治类第23项)“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或区域”等级分别为:3、3,修正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等级分别为:-2、-2。

  鉴于2025年11月17日你单位自愿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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