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019
  • 文号: 闽环罚〔202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1-18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2-02 15:48

当事人名称:福州五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北路152号1#楼1层A区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5年8月19日至10月9日期间,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对闽AXR513、闽A296DV、闽A528R6、闽J79790、云A725HC、闽ANW903、闽AK559D、闽A398L5、闽AE7603、闽A577L0、闽A307BC、闽ADU680、闽A0EH77、闽A75X3A等14部机动车开展检验时,在1号检测线的分析仪与工控机的数据传输线路中安装使用作弊设备,变造排气污染物检验原始数据,并出具14份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9日、10月1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

2.2025年10月9日、10月10日和12月1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福州五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14部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福州五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公示栏》;

5.福州五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级分别为:1、2、1、2、1,个性裁量因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违法事实”等级为:5,修正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级分别为:-2、-1、-2、2。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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