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020
- 文号: 闽环罚〔202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1-30
当事人名称:福建浩辰皮革有限公司
地址:南平市荣华山产业组团合成革产业园3号地块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DA002、DA003、DA005、DA006、DA007等5个排放口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7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3.福建浩辰皮革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福建浩辰皮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级分别为:1、5、1、2、1,个性裁量因素(排污许可管理类第4项)“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去向或区域”等级分别为:5、1、4,修正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级分别为:-2、-1、-2、2。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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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