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029
- 文号: 闽环罚〔202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3-03
当事人名称:龙岩市永定区三峰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仙师镇仙师村凹背塘1号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工业炉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的2.45倍、3.10倍,属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于2025年10月23日、11月4日、12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龙岩市永定环境监测站制作的《监测报告》(编号YDHJ25035)及送达回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气超标排放及检测结果送达告知情况;
3.龙岩市永定区三峰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缴款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龙岩市永定区三峰节能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受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
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级分别为:1、2、1、1、1,个性裁量因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项)“废气类别”“排放去向或区域”“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小时烟气流量”等级分别为:1、1、3、3,修正裁量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级分别为:-2、-1、-2、2。
鉴于你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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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