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6-00077
  • 文号: 闽环罚〔2026〕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4-3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5-18 16:30

  当事人名称: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作为2024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1-12月)发电设施》,属于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0日、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于2026年1月29日、1月30日、3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碳市场信息网”下载的《福建省发电2024年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3.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2024年6月28日编制的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1-12月)发电设施》及《关于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与修改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4.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度入炉煤皮带秤校准证书、交接班记录簿和生产月报表、入厂煤购销存台账、过磅单记录表、五金车间仓库物料进出存台账,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校准计量器具、处理缺失计量数据、数据质量控制及管理台账等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有关要求;

  5.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受委托人身份和委托事项;

  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202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级分别为:1、4、1、1、1,修正裁量因素“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级分别为:-2、-2。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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