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3-00048
  • 文号: 闽环保评〔2013〕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3-07-0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本厅负责召集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13-07-08 10:37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

为加强由本厅负责召集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管理,从决策源头防止污染和破坏,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优化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规划环评工作应优先由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的单位(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委托进行规划环评的单位时,应优先选择具有环保部发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资质或者环保部规划环评推荐名单中的单位(包括本省单位和在本厅备案的省外单位),其中:

1.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跨设区市发展区域、产业,其规划环评应优先由具有甲级环评资质且属于环保部规划环评推荐名单中的单位承担。

2.港口、铁路、矿产资源、水利等专项规划,石化、化工、造纸、印染、皮革、合成革、电镀、钢铁、水泥、镍合金、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发展规划,专业化省级工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优先由具有相应行业(专业)环评资质或者环保部规划环评推荐名单中的单位承担。

3.其他非重点发展区域,非专业化省级工业园区,一般性发展规划,具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资质或者环保部规划环评推荐名单中的单位均可承担其规划环评。

二、委托单位应按市场原则自主选择规划环评单位

(二)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自主比对、选优确定承担规划环评的具体环评单位。提倡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通过多个比选,择优确定环评单位。

(三)应提前开展规划环评单位比选和委托工作,避免因规划环评滞后而影响重点项目进展或者造成规划环评费用高、质量差而制约项目环评的问题。

(四)应充分关注拟选环评单位的工作业绩、服务意识和水平、以往环评报告质量和收费及专家审查评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对环评单位日常考核情况等,择优选取。与环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明确任务完成时间、所需材料、质量保证、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约束环评单位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三、环评单位应遵循市场规则公平规范承接规划环评业务

(五)要坚持正确的职业操守,强化自律、质量、服务、责任、时效等意识,确保规划环评市场秩序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垄断市场,不得互相抬价或者不求质量、竞相压价,不得假借本厅及本厅工作人员名义拉业务、扰乱规划环评市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该环评单位实行暂停承接环评业务处理,按福建省诚信体系管理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六)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环评工作要求,参照相关环评收费标准规定,与委托单位确定收费原则、签订委托协议或者通过招投标解决,合理收取环评费用。应与委托单位协商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和成果,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上报规划环评报告精简本时,应将该规划环评总收费及分项收费数额、理由、依据列表作为精简本附件同时上报。不上报的,列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内容,依照相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并公开通报批评。

四、环评单位应确保规划环评报告的质量和效率

(七)在签订协议、确定所评价的规划方案后,原则上三个月内应向委托单位提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划环评报告(有关技术规范有具体要求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规定期限执行)。对因规划资料缺乏、规划变动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向本厅负责牵头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的业务处书面说明。不说明或者逾期未说明的,列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内容,依照相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并公开通报批评。

(八)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其他环评单位、有关行业技术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已有资料、数据和成果,节省费用、提高效率。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的规定,委托单位、环评单位可向涉及所进行的规划环评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持有部门,申请资料、数据、信息共享,但必须仅用于该规划环评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九)要遵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国家相应配套规定、业务规范、技术导则,突出规划重点、区域特色、行业特性,重点关注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及其产业、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适用性分析,规划及其产业、布局、规模的调整和优化建议,提出对规划实施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其产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控制性要求等,确保规划环评质量。

(十)规划环评报告审查会后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确因修改内容复杂、难度大等而无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环评单位要主动与委托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向本厅负责牵头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的业务处书面申请延期。不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报送也未书面申请延期的,列入环评单位日常考核内容,依照相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并公开通报批评。

五、本厅严格遵守规划环评管理及其审查工作规定

(十一)本厅机关和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规划环评审查和管理工作全过程,要严格遵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国家和省各项相应配套规定、业务规范、技术导则、审查程序、完成时限,按照统一尺度和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尽责履职,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环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推诿扯皮或者有失职行为,不得收好处、拿回扣。否则,一经查实,通报驻厅监察室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本厅依照《关于改革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闽环保评〔2013〕35号),加强规划环评报告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对规划环评报告的总评分、分项评分及评分理由,经汇总并平均后予以公开。

(十三)本厅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请迳向驻厅监察室、本厅负责牵头召集审查规划环评的业务处举报(鼓励实名举报),本厅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

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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