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4-00003
- 文号: 闽环辐评〔201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4-01-14
- 有效性: 有效
你单位报送的《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台PET/CT及X射线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要求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医院6号楼一层设置PET中心,使用1台PET/CT,包括6枚Ⅴ类Ge-68校准用放射源,PET中心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F-18,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5E+8Bq,年最大用量为1.85E+12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医院1号楼二层使用1台DSA,为Ⅱ类射线装置;在1号楼一层、3号楼三层和四层共使用4台Ⅲ类射线装置。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及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确保各辐射工作场所的屏蔽能力符合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要安装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警示线,确保工作状态指示灯能正常使用,防止人员误照射。
(二)要进一步增强辐射安全意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各项屏蔽措施和安全防护系统的正常运转,确保周围环境目标以及公众、职业人员的受照年有效剂量低于相应限值。
(三)PET中心要严格分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建立专用休息室和病房,供注射放射性药品的病人使用。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放射性药品要存放于专用贮存间,防止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做好病人的候诊、分流引导及陪护人员管理工作,防止用药病人无序流动对环境和公众造成影响。
(四)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PET中心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要存放十个半衰期并经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一般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要建设足够容积的放射性废水衰变池,PET中心产生的放射性废水须全部排放至放射性废水衰变池;同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衰变池出水进行放射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五)你单位要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购置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并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对辐射工作场所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已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七)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和环评报告表的预测,PET中心的公众剂量约束按0.25 mSv/a执行,X射线机的公众剂量约束按0.1 mSv/a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 mSv/a执行。
五、你单位要按规定重新向我厅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要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的组织架构,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定期开展辐射安全状况检查和监测,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向我厅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我厅委托厦门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在本项目环评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报告表送厦门市环保局备案。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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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