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4-00116
- 文号: 闽环保评〔2014〕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4-08-11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环评机构:
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根据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我厅列为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单位。现将经省效能办、省审改办研究同意的《福建省环保厅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对规范环评中介服务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增强推进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勤政廉洁,管深管细管实、管到管住管好,扎实推进环评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坚决遏制和打击环评中介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注册地在本省的环评机构以及注册地不在本省但已报经本厅备案在本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方案,按照相关工作部署,通过清理和规范,进一步规范服务事项、流程、时限、收费等内容,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评中介机构服务管理。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保厅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
服务行为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环保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效综〔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环保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立足于全面、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在服务我省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促进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以服务事项依法、服务流程精简、服务时限高效、服务收费规范、服务监管到位为主线,全面清理规范,提高环评机构服务效率和水平;坚持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环评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环评机构日常管理和考核,建立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逐步形成“精简高效、收费合理、服务优良”的建设项目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环评及审批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对象
1.截止2014年6月底,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35个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其中甲级资质机构6个、乙级资质机构29个(附件1)。
2.截止2014年6月底,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已报经本厅备案在本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115个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其中甲级资质机构51个、乙级资质机构64个(附件2)。
3.2014年7月1日之后,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向本厅申请备案在本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等同上述1、2之环评机构,列入规范对象。
4.梳理并明确环保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规范内容
1.事项: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按照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服务,并签订合同,必须明确服务工作流程、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1)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新修订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3)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九条、十条、十三条、十四条。
2.流程:(1)对环评机构现有接受委托、签订合同、开展调查评价、编制环评文件、提交环评文件等服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梳理,研究提出比较切合本省环保实际和发展需要的“环节必备、高效精简”的环评服务流程;(2)对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审查后需要由环评机构负责修改的流程和环节进行再梳理,研究提出该阶段的工作流程;(3)结合已由省审改办批复的本厅机关环评文件受理、评估审查、公示、审批、公告的行政审批流程,汇总形成本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从环评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直至本厅机关作出行政审批的全过程服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3.时限:(1)环评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其接受委托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环评工作提交质量符合报批要求的环评文件的服务时限,属于彼此商业行为,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时限。(2)本厅组织专门研究,针对环评类别、行业、性质、规模等的不同,分门别类提出各自服务时限的指导性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原则上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限应当在指导性时限之内。(3)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会后需修改完善的,环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无法完成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向本厅书面申请延期。
4.收费:(1)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属于应由环评机构负责完成的具体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各项工作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2)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的建设项目的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具体工作事项收费,应按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下调20%。(3)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上述投资规模以上的所列行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具体工作收费,不得超过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本厅将进一步研究,提出尚可下调环评服务收费的行业、规模的建设项目。(4)对于虽属环评工作所需内容但不属于应由环评机构负责完成的具体工作,包括有偿从相关部门(单位)获取与建设项目环评相关的经济、社会、水文、气象、地质、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组织环评文件咨询或初审等,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获取、组织;若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负责获取、组织,环评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在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包含在上述(1)~(3)规定的收费内。(5)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收费指南,既要明确收费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也要强调为确保环评质量,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环评市场。(6)本厅负责组织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技术审查、公示、行政审批、公告全过程不收取费用。(7)本厅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不收取费用,包括:省外环评机构在本厅备案,注册地在本省的环评机构资质延续、晋级和评价范围调整的初审。上述规范收费措施一经确定,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监管
1.制定环评机构中介服务指南。综合“规范内容”中的各项措施,编印建设项目环评机构中介服务指南,明确服务机构、工作流程、指导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
2.建立环评市场诚信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将环评机构信誉表现和从业人员不良情况记录入档,将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评先评优、建设单位招标等挂钩,探索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推动提高信用水平。
3.营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环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环评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向建设单位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收取报酬。环评机构必须持证且在证书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开展环评服务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4.健全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环评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环评文件从业务承接到资料存档的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环评文件档案管理,细化质量控制程序,明确各环节质量责任。要独立主持编制环评文件,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业性和基础性工作,应明确委托事项,认真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监测数据和技术报告,并对环评文件质量负责。本厅把管理制度、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和档案规范管理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和环评机构考核中。
5.加强环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环评机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收费指南,与委托单位确定收费原则、签订委托协议或通过招投标明确环评服务费用,并在环评文件中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中如实填写环评经费。环评机构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环评费用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本厅将环评机构收费情况纳入环评机构考核范围,如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本省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本省环评业务,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6.强化环评服务时限执行情况考核。建设单位在与环评机构签订的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并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自在编制环评文件中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影响环评文件编制进度和效率。本厅将环评文件编制时限执行情况列入对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内容,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20分,扣完为止。
7.完善省外环评机构的备案制度。本厅制定省外环评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和流程图,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应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的要求向本厅办理备案手续。本厅在门户网站及时动态公布省外环评机构备案名单。经备案的省外环评机构应接受本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纳入本省环评机构考核管理体系。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评机构在当地承接环评业务。
8.严格开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实行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按月通报本厅评审的环评文件的分数。每年开展环评机构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结果对各环评机构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优秀的环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表扬,依法支持其扩大环评业务和环评资质等级;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告诫、暂停业务等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9.推进环评服务信息公开。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在环评机构监管过程中实行“四公开”制度:(1)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公开;(2)环评机构备案情况公开;(3)环评机构考核、监管情况、结果和奖惩公开;(4)具体项目环评审批全过程公开。将环评机构监管的各种信息特别是不良记录、违规信息发布在我厅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4年6月开始到2014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底以前)
成立工作小组,召开在榕环评机构座谈会,研究试点工作。在省审改办、监察厅、效能办指导下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试点工作方案,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2014年8月份)
督促本省35个环评机构以及在本厅备案的115个省外环评机构对其自身资质、省内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评价范围、档案管理、收费的规范性、环评文件编制时效、服务质量等进行自查清理并报本厅,本厅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抽查核实。
(三)初步整改阶段(2014年9月~10月)
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和检查各环评机构的评价服务范围、服务流程、服务收费和服务时效落实情况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初步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进行必要的清理,督促整改落实。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4年11月~12月)
制定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促进环评机构诚信经营。制定环评中介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环评中介服务的服务事项、服务机构、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环评中介服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本厅成立以分管环评工作的许碧瑞总工程师为组长,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核与辐射监管处处长、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主任、效能办主任、综合法规处处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的规范环评服务试点工作组,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具体试点工作由环境影响评价处牵头负责推进,核与辐射监管处、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配合。
成立环评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考核小组,由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主任刘建任考核小组组长,成员包括熟悉环评业务的特邀专家和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处、核与辐射监管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加强上下联动
组织省、市、县三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对规范环评中介服务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增强推进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勤政廉洁,管深管细管实、管到管住管好,扎实推进环评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坚决遏制和打击环评中介服务中的违规行为。一旦发现环评机构或个人有违规行为、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
(三)加强检查监督
本厅规范环评服务试点工作组加强对试点工作各环节和各个环评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加强与建设单位、基层环保部门、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有关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严重问题、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确保环评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注册地在本省的环评机构名单(35个)
2.已在本厅备案的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环评机构(115个)
附件1
注册地在本省的环评机构
|
序号 |
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1 |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 |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2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
3 |
厦门大学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3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4 |
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4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5 |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5号 |
至2015年11月16日 |
|
6 |
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6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7 |
华侨大学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1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8 |
泉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2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9 |
莆田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3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0 |
福州大学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5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1 |
福建师范大学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6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2 |
三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7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3 |
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8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4 |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09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5 |
宁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0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6 |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1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7 |
福建省冶金工业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2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8 |
南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4号 |
至2017年4月6日 |
|
19 |
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5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0 |
漳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7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1 |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8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22 |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19号 |
至2013年7月13日 |
|
23 |
福州通和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0号 |
至2016年7月1日 |
|
24 |
永安市环保技术服务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2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5 |
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3号 |
至2016年3月14日 |
|
26 |
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7 |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5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8 |
厦门阳光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7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29 |
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29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30 |
邵武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1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31 |
福州闽涵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2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32 |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3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33 |
漳州市环保开发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4号 |
至2016年7月1日 |
|
34 |
福建中试所电力调整试验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5号 |
至2016年9月9日 |
|
35 |
厦门嵩湖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236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附件2
已在本厅备案的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环评机构
|
序号 |
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
1 |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11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 |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3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3 |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301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4 |
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9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5 |
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57号 |
至2014年6月30日 |
|
6 |
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1号 |
至2014年12月23日 |
|
7 |
安徽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2103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8 |
安徽省化工研究院环保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108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9 |
安徽中环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115号 |
至2017年12月23日 |
|
10 |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 |
国环评证乙字第2320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11 |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322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12 |
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537号 |
至2016年4月4日 |
|
13 |
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34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14 |
山西高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322号 |
至2017年7月13日 |
|
15 |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16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2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
17 |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18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1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19 |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5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20 |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8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1 |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70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2 |
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60号 |
至2014年11月3日 |
|
23 |
中国农业大学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04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24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05号 |
至2016年7月1日 |
|
25 |
北京京城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13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6 |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16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27 |
北京华路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5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28 |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8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
29 |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48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30 |
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49号 |
至2016年7月1日 |
|
31 |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50号 |
至2017年4月6日 |
|
32 |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51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
33 |
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58号 |
至2016年6月14日 |
|
34 |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9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35 |
上海环境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809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36 |
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级第1951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37 |
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71号 |
至2015年8月22日 |
|
38 |
南京科泓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80号 |
至2015年8月22日 |
|
39 |
煤科集团杭州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015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40 |
杭州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031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41 |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210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42 |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112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43 |
赣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310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44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国环评证甲字第2406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45 |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 |
至2018年1月23日 |
|
46 |
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3102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47 |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3302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48 |
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01号 |
至2015年7月3日 |
|
49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1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50 |
南京师范大学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20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51 |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1号 |
至2015年12月24日 |
|
52 |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8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53 |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3239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54 |
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516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55 |
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乙字第2507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56 |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3210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57 |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3号 |
至2015年3月16日 |
|
58 |
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2101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59 |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60 |
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027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61 |
青州市方元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441号 |
至2013年12月23日 |
|
62 |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7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63 |
太原理工大学 |
国环评证乙字第1313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64 |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77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65 |
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416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66 |
北京中环瑞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56号 |
至2014年6月30日 |
|
67 |
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316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68 |
浙江国辐环保科技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5号 |
至2014年12月23日 |
|
69 |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17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70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6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71 |
核工业二○三研究所 |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8号 |
至2016年3月14日 |
|
72 |
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3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73 |
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63号 |
至2018年1月16日 |
|
74 |
上海达恩贝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826号 |
至2014年11月22日 |
|
75 |
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67号 |
至2015年11月6日 |
|
76 |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29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77 |
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71号 |
至2014年5月3日 |
|
78 |
中冶建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9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79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8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80 |
河海大学 |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9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81 |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82 |
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035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83 |
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480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84 |
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638号 |
至2016年11月4日 |
|
85 |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3106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86 |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06号 |
至2015年2月16日 |
|
87 |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6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88 |
北京北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89 |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5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9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 |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2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91 |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6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
92 |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4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93 |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7号 |
至2015年8月22日 |
|
94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3209号 |
至2015年1月23日 |
|
95 |
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甲字第4005号 |
至2016年6月2日 |
|
96 |
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06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97 |
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4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98 |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28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99 |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52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100 |
北京蓝颖洲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60号 |
至2015年8月22日 |
|
101 |
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061号 |
至2015年10月7日 |
|
102 |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1106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103 |
泊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1228号 |
至2016年1月16日 |
|
104 |
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239号 |
至2016年4月4日 |
|
105 |
辽宁辐洁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527号 |
至2017年3月9日 |
|
106 |
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825号 |
至2014年8月4日 |
|
107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16号 |
至2017年2月16日 |
|
108 |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18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09 |
江苏嘉溢安全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69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10 |
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1970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11 |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132号 |
至2014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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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16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
113 |
深圳鹏达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2862号 |
至2016年4月4日 |
|
114 |
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国环评证乙字第3245号 |
至2016年9月8日 |
|
115 |
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
国环评证乙字第3320号 |
至2016年2月16日 |
抄送:省监察厅,省效能办,省审改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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