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6-00123
  • 文号: 闽环辐评〔2016〕2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09-1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批复南平市第一医院1台SPECT/CT及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10-10 10:38

南平市第一医院:

你单位申请报批《南平市第一医院1台SPECT/CT及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317号南平市第一医院院内,拟于影像楼4层核医学科使用1台SPECT/CT,为Ⅲ类射线装置;使用Tc-99m、F-18、I-131、C-14和I-125粒籽源,使用2枚Ge-68放射源(2枚活度为5.5E+7Bq,为Ⅴ类放射源)和1枚Sr-90放射源(活度为2.05E+9Bq,为Ⅴ类放射源),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各辐射工作场所满足防护要求;核医学科要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配备放射性监测及去污设施设备。

(二)健全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放射性药品要存放于专用贮存间,防止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落实各项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

(四)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现场配备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

(五)要做好放射源退役后回收处理工作。与放射源供应商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待放射源退役后送原厂家处理。

(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环评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25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向我厅申请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请南平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环评报告表送南平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南平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建省冶金工业研究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