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6-00112
- 文号: 闽环辐评〔2016〕2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09-07
- 有效性: 有效
你局报送的《闽侯县广播电视发射台迁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闽侯县广播电视发射台原址位于闽侯县樟山公园(万安山公园)闽侯县气象局附近,新台址位于闽侯县荆溪镇荷洋村过院岗,总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本项目新建广播电视塔1座(高度为50米),安装2部发射功率为0.3千瓦的发射机(1用1备),总发射功率为0.3千瓦;配套建设三层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包含发射机房、配电机房、办公室等。
该项目在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厅同意你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控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
本项目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以及相关导则的要求,即应确保本项目对周围环境敏感点的电磁辐射影响小于管理限值0.08瓦/平方米。
1.将发射塔天线周围90米范围内,高度超过30米的区域空间设为公众曝露防护区域,你局应加强与当地规划部门的沟通,在该区域内,除发射台拟建建筑物外,不得再规划建设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
2.台址边界应设置围墙围挡,并悬挂警示标志,禁止公众随意进入。
3.加强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确保发射机和天线正常工作。
(二)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1.施工单位应划定施工范围,严禁超范围施工,禁止在项目周围山头或沿线随意砍伐或破坏植被。
2.施工土石作业应随挖、随运、随铺、随压。尽量避免在雨季开挖土方,应备有防雨薄膜,完善施工场地的排水沟、拦土坝等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临时表土应集中堆放,用于后期复垦。
3.台区应种植草皮、乔木、灌木等,进行大面积绿化。
4.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防止噪音扰民。
三、你局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你局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福州市环保局、闽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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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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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