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6-00117
- 文号: 闽环辐验〔2016〕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09-01
- 有效性: 有效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省立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验收监测表和验收组的现场检查意见,我厅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具体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福州市东街134号福建省立医院院区内,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包括:在肿瘤内科使用电子直线加速器1台和模拟治疗机1台;在核医学科使用ECT机2台;在放射科使用DSA机1台,其他X射线机26台;在心内科使用DSA机2台;共4台Ⅱ类射线装置,29台Ⅲ类射线装置。在核医学科使用I-131、Tc-99m、I-125、Sr-89、Sm-153、C-14等放射性核素和1枚Sr-90放射源(敷贴器使用,为Ⅴ类放射源),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验收监测情况
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的《福建省立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表》表明: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内容基本一致,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及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二)医院成立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较完善,并按时提交年度辐射安全自查评估报告。
(三)医院配备了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及监测设备,辐射工作人员均配备个人剂量计并定期送检,建立了个人剂量档案。
(四)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3台DSA机和29台X射线机的机房基本落实了辐射防护与安全措施,正常工况下,上述工作场所屏蔽效果符合防护要求。
(五)正常工况下,核医学科周围环境的γ辐射剂量率在本底范围内,高活性室工作台面等表面污染测值均符合标准要求,场所屏蔽效果符合防护要求。
(六)核医学科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和放射性废物均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七)各辐射工作场所的职业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分别低于相应的剂量约束值,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你单位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做好演练。
(二)落实监测方案,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及核医学科衰变池出水口的定期辐射环境监测。
(三)持续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与再培训,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四、请福州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及验收监测表送福州市环保局。
|
|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