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6-00147
  • 文号: 闽环辐评〔2016〕4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6-12-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批复泉州港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集装箱检查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6-12-20 09:01

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泉州港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集装箱检查系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为:在泉州市泉州港围头湾港区围头作业区一期查验区堆场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内,拟使用1套集装箱检查系统,为Ⅱ类射线装置。

三、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各辐射工作场所满足防护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辐射工作场所要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

(二)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场配备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

(三)使用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环评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25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

六、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泉州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环评报告表送泉州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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