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福州海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代理销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代理销售报告表中所列的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二、项目内容为: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五四北泰和广场(一期)2号楼11层福州海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内,代理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涉及射线装置的现场验收、暂存、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维护等工作,销售的射线装置不在公司停留和存放。
三、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完善的射线装置销售管理制度和销售台帐制度,每年销售状况报告随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提交。
(二)严格销售环节管理,销售对象必须是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许可使用范围的单位。
(三)射线装置销售管理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你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
五、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福州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环评报告表送福州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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