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7-00094
  • 文号: 闽环辐射函〔2017〕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7-08-0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福州长乐机场气象雷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重新审核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08-20 14:09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福建分局:

你局《关于重新审核福州长乐机场气象雷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2010年8月批复的《福州长乐机场气象雷达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2017年7月31日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结合调整后的建设项目规划和雷达塔高度进行重新预测的结论,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点的电磁环境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全面落实原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你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行中,你单位应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进一步细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雷达站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的相关要求,即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功率密度不大于0.142 W/㎡,瞬时峰值不大于142W/㎡。

(二)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噪声、扬尘影响。

(三)加强环保管理,指派专人负责落实环保各项对策措施。雷达天线最低仰角不得小于1度,加强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确保雷达站安全可靠运行。

(四)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控制雷达天线近场区域(天线周围355米范围)内,建筑物海拔高度不得超过37.5米。

(五)加强雷达科普宣传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项目周边相关单位及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我厅委托福州市环保局和长乐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请你单位将经批复的环评报告表及相关文件送上述单位,并依法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州市环保局、长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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