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7-00110
  • 文号: 闽环评验〔201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7-09-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 (二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10-09 11:59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LNG站线项目二期工程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函》(福建LNG函〔2016〕182号)及《福建LNG站线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收悉。受环保部委托,我厅于2017年1月组织对福建LNG站线项目二期工程(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环保措施未落实到位,要求你公司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近期,你公司完成了整改工作并提交了整改报告,莆田市环保局对整改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福建LNG站线项目由码头工程、接收站工程和输气干线工程三部分组成,其中接收站工程位于莆田市湄州湾北岸的秀屿港区。

2004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147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环评批复的福建LNG站线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包括码头工程、输气干线一期工程,以及接收站一期工程(含2座16万立方米LNG储罐,设计处理能力26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关辅助设施);二期工程包括接收站二期工程和输气干线二期工程。一期工程于2005年4月开工建设,2008年4月投入试运行,2012年4月环保部《关于福建LNG站线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2〕94号)批复了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原环评批复的输气干线二期工程不再建设,本次验收的二期工程仅包括接收站二期工程。该工程位于接收站一期工程原已征地的范围内,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号储罐、2个槽车装车位和3台开架式汽化器 (ORV)等外输系统,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辅助工程均依托一期工程。项目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5年2月竣工。

根据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与环评阶段相比,项目主要变动有:输气干线二期工程不再建设;LNG输送量由1000吨/小时变更为637吨/小时;开架式汽化器 (ORV)由4台200吨/小时和1台140吨/小时变更为3台195吨/小时(不再区分高低压);天然气送出由高压713吨/小时和低压154吨/小时变更为585吨/小时(不再区分高低压)。根据《验收调查报告》分析,项目未构成重大变更。

二、主要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调查报告》,项目落实的主要环保措施有:

(一)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地埋式一体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冷排水依托一期工程排海设施排放,依托工程均已通过环保部验收。

(二)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按规范分类收集、暂存、清运转移。

(三)采用了SCADA控制系统,由控制中心集中进行控制,有专人分段巡检。

(四)新建的3号储罐罐区设置了75立方米的事故收集池。

(五)配备了环境应急物资,编制了《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接收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报莆田市环保局备案。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调查报告》:

(一)生活污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二)海水水质各监测因子,除1个监测点位的无机氮略超标外,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各监测因子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中的第一类标准。《验收调查报告》通过海域生态调查认为项目对调查海域浮游生物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明显。

(三)接收站冷排水余氯浓度小于0.2毫克/升,温降不超过5摄氏度,满足环评提出的控制限值要求。

(四)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的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青峰岩昼、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你公司在项目运行中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对接收站冷排水余氯和冷排水口附近海域水温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采取措施,确保满足环评提出控制限值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演练。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请莆田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以上要求。本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工作由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负责。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环保部环评司、华东督察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莆田市、秀屿区环保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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