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8-00007
- 文号: 闽环辐评〔2018〕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8-01-05
- 有效性: 有效
你单位报送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道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内,于医疗A栋负一楼放射治疗科,使用3台最大能量为15MV的直线加速器;于医疗A栋负一楼核医学科使用1台回旋加速器;于医疗A栋三楼介入科使用5台DSA机和1台ERCP机;于医疗A栋四楼手术中心使用2台DSA机。共使用12台Ⅱ类射线装置。
于医疗A栋负一楼核医学科使用1台PET/CT机和2台SPECT机;于医疗A栋负一楼放射治疗科使用1台CT模拟定位机;于医疗A栋一楼放射科使用3台DR机、3台CT机和1台胃肠机;于医疗A栋四楼口腔科使用1台口腔CT机、1台全景X射线机和1台牙片机;于十四楼口腔科使用1台口腔CT机和1台牙片机;于医疗B栋一楼放射科使用1台DR机、2台CT机、1台移动X射线机、1台骨密度仪、1台乳腺机。共使用22台Ⅲ类射线装置。
于核医学科使用I-131、F-18、Tc-99m、C-11、Sr-89、Sm-153等6种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2.59E+9Bq、7.4E+6Bq、4.625E+7Bq、1.85E+6Bq、3.7E+7Bq、3.7E+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2枚Ge-68放射源(活度分别为4.625E+7Bq和5.55E+7Bq)作为校准源,为V类放射源。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各辐射工作场所满足防护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核医学科要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配备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仪及去污设施、设备。
(四)健全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严格按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落实各项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
(六)做好放射源退役后回收处置工作。与放射源供应商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待放射源退役后送贮原生产厂家回收或送交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七)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25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厦门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厦门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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