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800-2018-00011
- 文号: 闽环辐评〔2018〕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 生成日期: 2018-01-10
- 有效性: 有效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为:在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西路989号国家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二号检测车间内新建1座探伤室及1间放射源暂存库,购置5台γ射线探伤机,使用1枚Ir-192放射源(活度为3.7E+12Bq)进行固定探伤及移动探伤,为II类放射源;使用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进行固定探伤;使用1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开展固定探伤及移动探伤,共12台II类射线装置。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相关国家标准中的各项防护规范要求及措施。确保放射源暂存库与探伤室四周屏蔽墙防护符合要求,监控设备、警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可用,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现场配备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健全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室外放射源探伤作业时,在作业现场边界外公众可达地点放置安全信息公示牌;配备现场安全员负责工作场所区域的划分与控制、限制区域的人员管理、场所辐射剂量水平监测等安全工作;严格规范探伤装置的领取、归还以及确认放射源是否返回装置等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
(五)严格履行放射源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台帐。放射源跨省、跨市作业时,做好异地使用报备工作。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的发生。
(六)要做好放射源退役后回收处置工作。与放射源供应商签订废源回收协议,待放射源退役后送贮原生产厂家回收或送交有资质的单位收贮。
(七)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从事放射源室外探伤作业的操作人员和现场安全员应取得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合格证书;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25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泉州市环保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泉州市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环保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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