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2-00017 备注/文号:闽环评审〔202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1-24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宝钢德盛精品不锈钢绿色产业基地项目-钢铁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时间:2022-02-08 09:0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宝钢德盛精品不锈钢绿色产业基地项目-钢铁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宝钢德盛精品不锈钢绿色产业基地项目-钢铁产能置换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123-31-03-000535)位于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内。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闽工业产业〔2019154号)和《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闽发改备〔2020A130002号),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通过产能置换实施改造扩建,在现有92万吨/年镍合金批复产能的基础上,新增炼铁产能213万吨/年、炼钢产能322万吨/年,主要产品包括优特钢、300系和400系不锈钢等。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等。

主体工程:1360平方米烧结机,12500立方米高炉、1150吨转炉、2120AOD炉,优特钢生产线、300系和400系不锈钢生产线各一条。

配套建设内容:新建1B型原料场、1ECIA型原料场,3座日产600吨石灰窑,1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1座中央水处理厂及其他配套的公辅设施;将现有11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改造成20万立方米高炉煤气柜。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福建省、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等相关节能降碳政策;项目选址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规划和《福建省罗源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布局和规模符合《福州市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布局规划(20202025)《环罗源湾地区工业产业布局规划(2020202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立足于建设国际领先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总体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碳的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和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各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结合布局和工艺优化适时实施烧结机烟气循环;不得设置烟气旁路,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要求并符合相关规定;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大宗物料和产品的清洁运输要求,矿石等块状或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对块状或粉状物料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

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原料场工序:卸料废气、受料废气、混料废气、转运除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2)烧结工序:烧结机头烟气采用“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烟气脱硫法+布袋除尘(覆膜滤料)+SCR脱硝”治理技术;烧结混合废气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燃料熔剂破碎筛分废气、烧结配料废气、烧结机尾废气、整粒筛分废气、烧结成品转运废气、成品矿槽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3)炼铁工序:高炉矿焦槽槽上布料、出铁场、炉顶布料、煤粉制备及喷吹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铸铁机废气由袋式除尘器去除;高炉煤气采用“重力除尘器+袋式除尘器+高炉煤气水解+喷碱脱硫”精脱硫;高炉热风炉采用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作为燃料+低氮燃烧工艺。

4)炼钢连铸工序:转炉、脱磷预处理炉一次烟气采用LT干法除尘处理;转炉、脱磷及脱硫预处理炉二次烟气,转炉三次烟气、合金熔化炉、精炼炉加料烟气,火焰切割机烟气,修磨机烟气等均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

5)石灰窑工序:原料除尘废气及成品系统废气均采用袋式除尘(覆膜滤料)处理工艺;窑本体系统废气采用“覆膜滤袋袋式除尘器+干法高分子脱硝工艺联合脱硝”处理。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其中部分生产设施的烟气还应按照企业承诺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要求,执行严于超低排放限值标准:烧结机机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8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40毫克/立方米,高炉热风炉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毫克/立方米,石灰窑窑本体系统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5毫克/立方米、120毫克/立方米。炼钢转炉一次烟气、三次烟气和精炼炉的颗粒物执行严于《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2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毫克/立方米)。上述限值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烧结机机头、机尾、高炉矿焦槽、高炉出铁场、转炉二次烟气、石灰窑窑本体系统等排气筒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建立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集中控制系统,记录所有无组织排放源附近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数据。

原环评批复要求的环境防护区基础上,在东北角厂界西侧、北侧和东侧厂界外分别增设300米、600米、600米环境防护区。在上述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2.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全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输送污水压力管道尽量采用地上敷设,雨水排放口设置自动切断阀。加强铊污染控制,应选用低铊原料,并加强对矿石原料和生产废料铊成分的检测分析,建立涉铊原料和涉铊废料台账。强化雨水排放口水质监控,对雨水排放口按要求实施水质在线监测。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宝钢德盛公司场地范围内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全部综合利用。氧化铁皮、冲渣池污泥、中央废水站污泥、各工序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返回烧结系统或部分外售利用;废钢、铸余渣回用于炼钢车间;钢渣、脱硫渣、高炉水渣、废耐火材料外售综合利用;高炉煤气精脱硫的废炭基脱硫剂、脱硝的废锰系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除尘布袋(除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外)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废油桶、废机油以及转炉、脱磷预处理炉及AOD炉的除尘灰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烧结机头轻质除尘灰和高炉瓦斯灰及其废除尘布袋,以及转炉、脱磷预处理炉和AOD炉废除尘布袋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应按照危废管理。

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确保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防止噪声扰民。

6.环境风险防范。加强项目本质安全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煤气、硫酸、盐酸、次氯酸钠、氨水、天然气等涉气风险物质的存储、输送和使用区域设置气体泄漏自动检测及报警装置,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设置足够容积的自流式环境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拦截导流设施,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氨水等化学品罐区围堰、雨(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口等环境风险设施、防控环节,须设置切换阀并与事故应急池连通,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废水不外排。项目投产前,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要与本项目事故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

对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充分衔接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环境监测。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自行监测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加强预测预警预报,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落实主要大气污染源排气筒自动监控设施、空气质量微站点和雨水排放口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并做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工作。项目建成并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及时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要求,并衔接落实我省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和后续有关区域碳达峰行动方案等政策,强化节能降耗、优化减污措施,确保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严格控制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三、该项目投产后,年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334.169吨、894.9吨、1409.952吨,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从现有工程按照《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7)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中取得,颗粒物从现有工程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削减量中调剂获取。

四、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福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罗源县政府和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福州市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布局规划(20202025)》《环罗源湾地区工业产业布局规划(2020-2025年)》,以及《关于划定金港工业区环保控制带的函》(罗政函〔202117号)的用地布局和控制带等相关要求,控制带范围内不得新增居住、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针对金港工业区钢铁产业布局,设置空气自动监测站,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罗源县政府和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建设并与该项目的事故应急池连通,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应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

(三)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宝钢德盛公司严格按照《福建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7)规定的改造内容和时限要求,完成现有工程超低排放改造。现有工程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你公司应按照承诺要求配合罗源县政府和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于2024年底前完成狮岐码头至项目厂区的全封闭皮带输送系统建设。

五、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产能替代方案、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福州市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应进一步增强环境守法意识,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在该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投产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八、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4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福州市人民政府,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罗源县人民政府,福州市罗源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环保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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