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3-00109
  • 文号: 闽环辐评〔2023〕4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10-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宁德市闽东医院碘-131治疗甲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10-19 09:12

 

宁德市闽东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宁德市闽东医院碘-131治疗甲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宁德市福安市鹤山路89号宁德市闽东医院后勤综合楼一层内,使用-131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885E+9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131治疗场所满足防护要求;该治疗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要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划定分区警示线。

(二)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备符合防护要求的辅助防护用品;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药品使用台帐;严格按照《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要求,落实各项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

(五)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环评报告表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101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州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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