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3-00122
  • 文号: 闽环辐评〔2023〕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3-11-1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厦门市第五医院核医学科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3-12-04 09:06

 

 

厦门市第五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厦门市第五医院核医学科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拟在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翔安区马巷镇民安路101号)的1号楼一层核医学科内的分装注射区、注射区等区域进行内部改造,更换注射窗(给药窗),新增一套通风系统和铅屏风等,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I-131用于甲亢治疗。

本项目I-131核素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E+7Bq,核医学科合计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66E+8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机房屏蔽满足辐射防护要求;核医学科工作场所要注意做好表面污染控制与防护,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监督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认真使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及其家属开展辐射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加强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理,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四)完善放射性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做好领取、使用和登记工作,确保放射性药品安全。

(五)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分类、分期收集并标明核素名称、日期,按半衰期分批分类暂存于不同的废物桶中,定期转移至废物暂存间内。含I-131核素的固体废物暂存时间应超过180天,并经监测辐射剂量率满足清洁解控水平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

(六)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11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福州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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