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020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1-1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电投元洪辐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台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1-18 15:03

                         

福建电投元洪辐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电投元洪辐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台电子加速器辐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内容:在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元洪投资区大坝溪河道西侧福建电投元洪辐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中部辐照加工区内,使用2台电子加速器进行辐照灭菌,为Ⅱ类射线装置。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加速器机房周围满足防护要求;加速器机房醒目处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警示音响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设置门机联锁装置和急停装置,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按照《电子加速器辐照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标准》(HJ979-2018)要求,确保各项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剂量控制、辐射屏蔽和日常检修维护等管理,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三)工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入控制区前,应按规定配备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在电子加速器停机7分钟后方可进入控制区进行作业;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四)使用射线装置的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1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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