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094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8-1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马銮湾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9-03 16:20

  

万城城建开发(厦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马銮湾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拟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99号马銮湾医院(目前处于建设阶段)内建设以下核技术利用项目:

  (一)核医学科项目

  在医院地块一(医院西部绿地庭院、医技楼)的地下一层新建核医学科,建设1座回旋加速器机房及附属用房,使用1台16.5MeV自屏蔽回旋加速器,生产制备18F、11C、13N、15O、89Zr、64Cu、68Ga、124I等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新建1间PET/CT机房、1间PET/MR机房及辅助用房,分别配备1台PET/CT、1台PET/MR(不属于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药物18F、11C、13N、15O、89Zr、64Cu、68Ga、124I开展显像检查,使用12枚68Ge、2枚57Co和2枚153Gd放射源,用于PET/CT、PET/MR的校准;新建1间SPECT/CT机房及辅助用房,配备1台SPECT/CT,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99mTc,开展显像检查;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223Ra、89Sr、188Re、90Y、32P、177Lu、131I开展核素治疗;本项目放射性药物99mTc、223Ra、89Sr、188Re、90Y、32P、177Lu、131I均由药物供应商提供;同时在地块一的地下二层衰变池间内新建2套槽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用于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水的暂存衰变。

  本项目核医学科分为核素诊疗区域和核素治疗区域,2个工作场所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别为2.13E+9Bq、3.26E+9Bq,均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台回旋加速器属于II类射线装置;1台SPECT/CT和1台PET/CT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12枚68Ge、2枚57Co和2枚153Gd校准源均属于V类放射源。

  (二)DSA项目

  在医院地块一的地下一层建设2间DSA机房及辅助用房,配备2台DSA机,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开展放射诊断和介入治疗;在DSA2机房使用放射性药物90Y和99mTc,开展核素治疗,DSA2机房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10E+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直线加速器项目

  在地块一的地下二层建设2间直线加速器机房,机房内分别新增1台6MV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属于II类射线装置,用于放射治疗。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监督区边界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各工作机房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核医学科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回旋加速器、PET/CT、SPECT/CT、DSA机、直线加速器项目应设置门-机-灯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控及对讲系统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做好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及其家属的辐射防护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加强对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理,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四)放射性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暂存,其中1#槽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内的放射性废液待存放41.8天以上,2#槽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内的放射性废液待存放180天以上,并经监测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可分别解控排放至医疗废水系统处理。

  (五)回旋加速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先暂存于机房内放废桶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应暂存于各场所衰变桶中,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分类收集密封并贴上标签,送至放射性废物库内贮存衰变;含18F、11C、13N、15O、89Zr、64Cu、68Ga、124I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41.8天以上,含99mTc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30天以上,含223Ra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114.4天以上,含188Re、90Y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30天以上,含131I、32P、177Lu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180天以上,含89Sr的放射性废物应存放505.3天以上,并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

  (六)核医学科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七)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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