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105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9-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9-18 10:18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新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核电基地9AC厂房227房间内,使用I-131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7E+8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开展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规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台账;配备相应的辐射剂量率巡测仪和表面污染水平检测仪,开展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巡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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