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109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5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9-1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4-09-30 08:50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55号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总院区)原直线加速器楼一层内,新增1间PET-MR机房,并配备1台PET-MR机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使用放射性核素F-18和Ga-68开展显像检查,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合计为2.29E+7Bq,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配备5枚Ge-68放射源用于PET-MR校准,均为Ⅴ类放射源;另外,在原直线加速器楼西侧太平间新建一套独立运行的地面式衰变池,用于放射性废水衰变暂存。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出入口要安装明显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废)物路径,按规范划定监督区与控制区,在相关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建立规范的放射性药品使用台账,严格落实放射性废物处置措施,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由原生产单位回收处理。

  (四)放射性废水(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水衰变池暂存,待衰变超过30天后,方可排放至医疗废水系统处理。

  (五)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尽快完成现有闽南楼三楼核医学科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请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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