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114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9-27
- 有效性: 有效
南安市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南安市医院新院区(一期)1台医用直线加速器及核医学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南安市医院拟在位于泉州南安市柳城街道江北大道与环园西路、学府路交界处的新院区内的医技楼负一楼建设1间医用直线加速器机房及其配套用房,使用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用于放射治疗;在医技楼(北部)一楼建设核医学科,使用外购的放射性核素Tc-99m配合SPECT/CT机(已备案)开展显像检查。
本项目的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X射线为10MV和6MV两档,电子线最高能量为22MeV,属Ⅱ类射线装置;核医学科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22+7Bq,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各辐射工作场所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控制区入口要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核医学科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直线加速器机房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门-机-灯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机按钮、监控及对讲系统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认真对使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及其家属开展辐射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加强对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理,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四)放射性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暂存,待存放30天以上可解控排放至医疗废水系统处理。
(五)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应暂存于各场所衰变桶中,在当日工作结束后转入废物室内的放射性废物衰变桶贮存,待存放30天以上,并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直线加速器产生的废靶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七)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规定以及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泉州市荣源水土保持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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