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115
- 文号: 闽环辐评〔2024〕6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09-27
- 有效性: 有效
莆田九十五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莆田九十五医院PET/CT放射诊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内容为:莆田九十五医院拟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东岩路485号院区内的原勤务楼一层改建为PET中心,新建一座PET/CT机房及配套用房,配备1台PET/CT机,使用放射性核素F-18开展显像检查,使用1枚Ge-68放射源用于PET/CT机衰减校正;在楼西南侧建设埋地槽式衰变池,用于放射性废水衰变暂存。
本项目核医学科的合计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7.4E+6Bq,属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台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1枚Ge-68放射源属Ⅴ类放射源。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建设项目。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确保满足辐射防护要求;辐射工作场所要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张贴相应的标志;PET中心控制区人员出入口门、分装热室门、注射后候诊室门和固废库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PET/CT机房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核医学科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患者出入口应设置带有门禁系统的单向门,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健全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三)认真对使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及其家属开展辐射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加强对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理,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四)放射性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暂存,待存放30天以上方可解控排放至医疗废水系统处理。
(五)被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物品,应暂存于各场所衰变桶中,待次日上班前密封后送至放射性废物库内,待存放30天以上,并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
(六)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的规定和报告表的预测,本项目的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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