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4-00118
- 文号: 闽环保评〔2024〕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10-22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等要求,我厅组织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15份项目环评文件存在一般质量问题,1份规划环评文件不合格,复核结果已于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9日在厅门户网站公示。现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若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各地进一步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对抽查复核中发现问题的环评文件,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开展问题整改,避免或减轻项目(规划)建设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在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受到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树立企业与个人良好诚信形象。
附件:2023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复核结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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