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008
  • 文号: 闽环评审〔202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4-12-2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5-01-02 09:09

 

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1-350000-04-01-448234)位于泉州市泉港区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预留的扩建场地属于“先立后改”煤电项目,是泉港石化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热源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并同步建设高效烟气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管网厂外运煤系统、储煤系统等依托现有工程不包括该项目向电网的电力送出系统。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区域削减和总量控制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实施以新带老。统筹实施现有工程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措施,满足环保绩效和能效管理要求,从源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炉烟气中烟尘、SO2NOX排放应符合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毫克/立方米);氨逃逸符合《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的控制要求(2.5毫克/立方米)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同步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确保与该项目同步建成,优化废水分类收集处理方案和工艺除温排水外其余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按照报告书并参照《海水冷却水排放要求》(GB/T39361-2020),严格控制项目及全厂温排水量以及温升、余氯等排放浓度落实海洋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处置施工开挖淤泥。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设备要配套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西侧临近沿海大通道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炉渣、飞灰、石膏及石子煤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现有事故备用灰场暂存。脱硫废水处理站污泥应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规范处置,在鉴别结论未明确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酸碱罐区、尿素罐区、次氯酸钠罐区等环境风险防控、监控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网,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修编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与区域、当地政府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七)加强碳排放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节能降耗,持续降低供电煤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八)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联网监控。

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608.471吨/年、851.860吨/年、120.005吨/年按照等量削减要求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三期2×660MW扩建工程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函》(泉政函2024159号),其区域削减替代量来源于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形成的削减量。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在项目投产前分别按1.44倍和1.2倍购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所需排污指标分别为二氧化硫876.198吨/年,氮氧化物1022.232吨/年。

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和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各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记录、变更等相关手续。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你公司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1223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港区人民政府,泉港石化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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