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5-00122
- 文号: 闽环评审〔2025〕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5-12-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融港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8号、9号泊位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8号、9号泊位扩能工程(项目代码:2506-350167-04-05-587923)位于福清市江阴镇壁头村西南侧,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8号、9号泊位及码头后方陆域范围内。该工程是将原1个5万吨级、1个7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提升至1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满足1艘15万吨级和1艘2万吨级集装箱船同时靠泊),并新增危险品集装箱装卸功能及堆场。工程在已批复的用地、用海、岸线范围内建设,港池疏浚量40万立方米,码头泊位长度及总吞吐能力不变,港内不进行拆装箱及修箱洗箱作业,新增危险品集装箱年吞吐量1.5万标箱(其中直装直取0.3万标箱,堆存1.2万标箱)。扩能改造后,设计年通过能力为90万标箱(含危险品箱1.5万标箱、杂货66万吨)。本工程内容不包括运营期港池及码头前沿水域的维护性疏浚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和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等,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福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海洋生态保护措施。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涉海工期,尽量避开鱼类等水生生物集中繁殖期。加强疏浚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小对水生生物的扰动,并在疏浚施工作业前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采取必要的观察瞭望和人工驱赶等措施。落实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措施,在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补偿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监测计划,重点做好施工期工程区周边的海洋生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调整施工方案、强化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做好施工船舶和营运期进出港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装卸允许类别以外的货种,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要求配置应急设施及物资,并按规范设置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急处理场地。落实码头作业区和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事故应急池等废水收储设施建设要求,码头事故应急池、堆场事故应急池及后方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要实现互连互通,确保事故废水的有效输送和收储。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和预警,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疏浚船舶严禁运输途中溢流。落实运营期新增的码头作业区与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初期污染雨水、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喷淋水的收集处理措施,并按要求设置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海事部门等相关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处置施工期船舶污水和运营期到港船舶压载水。
(四)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处置施工疏浚物,疏浚物海域回填应符合《围填海工程填充物质成分限值》(GB30736-2014)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本工程与后方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的联通管网建设,在实现本工程的事故应急池与园区公共事故应急池联通前,本码头不得开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及堆存作业。
四、你公司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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