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34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3-17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及1台DSA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3-18 10:48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及1台DSA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拟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999号延寿院区新建核医学科及DSA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

  在核医学科大楼一层建设PET-CT机房及配套用房,配置1台PET-CT机,配套使用F-18核素开展显像诊断工作;新增使用I-131核素开展甲功测定和甲癌治疗;在负一层建设2套槽式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用于放射性废液储存衰变。

  在急重症诊疗中心大楼四层西北侧建设DSA2机房及配套用房,配置1台DSA机(型号为uAngio AVIVACE)用于放射诊断和介入治疗。

  本项目的核医学科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3.34E+9Bq,属新增1个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1台DSA机属Ⅱ类射线装置,1台PET-CT机属Ⅲ类射线装置。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的内容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开展建设,确保辐射工作场所的屏蔽及表面污染控制与防护措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进行分区管理;控制区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附中文警示说明;核医学科内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工作人员、患者、放射性药物路径,地面应设置患者导向标识,在医护人员、患者、药物的各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自动回门装置;DSA及PET-CT机房应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门-机-灯联动装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观察窗、对讲装置等,防止人员受到误照射。

  (二)严格放射性药品的登记管理,加强对使用放射性药物患者的监督管控,防止在院内产生不必要的交叉照射,且应书面告知其出院后的辐射防护相关要求,尽量减轻对家人和公众的影响。

  (三)放射性废液应排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暂存,含F-18的废液须暂存30天以上,含I-131的废液须暂存180天以上,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四)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暂存于各工作场所的铅防护废物桶中,每日收集转移至对应区域的医废间内暂存,含F-18的固体废物须暂存30天以上,含I-131的固体废物须暂存180天以上,并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方可作为普通医疗废物处理。

  (五)健全并完善各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配备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监测仪器,定期进行自主监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止发生辐射事故。

  (六)辐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接受剂量监测。

  四、根据《核医学科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1188-2021)规定和报告表预测,本项目公众剂量约束值按0.1毫希沃特/年执行,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按5毫希沃特/年执行。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按时报送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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