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44
- 文号: 闽环评审〔202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3-25
福建银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银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贵金属33.8吨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银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贵金属33.8吨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4-350583-04-03-816733),位于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安分园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条金精炼生产线、1条铂精炼生产线、1条钌精炼生产线,并同步建设热解预处理、金锭铸锭等配套设施,对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含贵金属废料(主要为固体金、喷砂、胶带金、蒸镀报废片,不含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理,提炼金、铂、钌等贵金属,年回收贵金属33.8吨。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等,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所在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区域削减和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用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和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污措施,满足环保绩效和能效管理要求,从源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相关排放限值要求。热解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类)、精炼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和金熔化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解烟气(非甲烷总烃、氯气)和精炼废气中的氯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热解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表4浓度限值;精炼废气中氨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限值。
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限值,氨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分类收集和处理方案,完善初期污染雨水收集设施,确保各类废水有效收集。生产废水和初期污染雨水采用MVR高效蒸发工艺处理,不外排。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做好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项目投产前,企业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并与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应急池实现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加强厂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控和预警,确保泄漏事故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应与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并定期演练。
(八)加强碳排放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对照国家、我省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节能降耗,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九)项目仅限接收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企业的含贵金属废料(不含危险废物),并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主要入场原料中的重金属成分检测,以及废气中铅、汞、铬、镉、砷、镍等重金属的监控监测。若废气排放铅、汞、铬、镉、砷、镍等重金属污染物的,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要求。
(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热解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等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雨水排放口监测要求。
上述排放标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三、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0692吨/年、0.9210吨/年、0.0658吨/年、0.7776吨/年,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福建银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贵金属33.8吨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函》(泉政函〔2026〕17号),其区域削减替代量来源于南安市水头锦兴纸业有限公司关闭停产、泉州市三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涂装废气收集及处理改造提升项目形成的削减量。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应在项目投产前等量购买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所需排污权指标为0.9210吨/年。
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福建银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减排量出让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各单位的排污许可记录、变更等相关手续。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你公司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计划、预案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市人民政府,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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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0202001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