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45
  • 文号: 闽环评审〔202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3-31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CPL一体化配套项目-合成气综合利用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6-04-02 16:25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CPL一体化配套项目-合成气综合利用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CPL一体化配套项目-合成气综合利用智能化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10-350305-07-02-330167)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产业园。项目拟对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煤制氢及合成氨装置主要单元进行技术改造,将液氨产能由30万吨/年扩产至50万吨/年、氢气产能由4万Nm3/h扩产至8万Nm3/h。所生产的液氨和氢气均用于企业生产己内酰胺的原料,不外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结论,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区域削减和总量控制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统筹实施“以新带老”解决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通过改造不断提高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污减碳措施,满足环保绩效、能效管理和碳排放等要求,从源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提升项目整体环境效益。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统筹考虑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强化依托的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物料储运环节清洁运输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保障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效率,确保有组织废气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满足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新建气化灰水除硬系统,气化灰水经过“闪蒸+沉淀+除硬”预处理,重金属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1第一类重金属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后纳入现有合成氨污水站处理;循环水场排污水、凝结水系统排污水依托现有己内酰胺二期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场补水;其余废水均送现有合成氨污水站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设备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配套有效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规范落实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新增构筑物分区落实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有足够的应急池容量及完善的事故废水收集转输体系。

  (七)加强碳排放管理。对标国内外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节能降耗,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八)及时对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实施变更,已建工程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气筒、本次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最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九)落实“以新带老”要求,加快现有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在本项目投运前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加强公众沟通,及时妥善处置周边居民关于大气、噪声等的投诉,促进厂群和谐。

  三、本项目水污染物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园区公共污水处理厂必须具备相应的接纳和处理能力,不具备的不得投入生产;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石门澳产业园区管委会加快园区公共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作,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等行业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依托湄洲湾北岸尾水排放管引至湄洲湾湾外排污口深海排放;落实园区规划环评关于在东沁滞洪区排海口设置东沁水闸的要求,最大程度提高区域突发环境废水收集能力。

  四、本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4.9吨/年、11.1吨/年、5.4吨/年、24.58吨/年。其区域削减替代量来源于你公司3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至37万吨/年技改工程和化工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线提质改造项目所形成的削减量。

  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记录、变更等相关手续。区域削减措施落实到位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发改部门关于新增合成氨产能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撑性意见,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投入生产后,应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投产后3至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你公司应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的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计划、预案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工信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服务中心,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