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6-00053
- 文号: 闽环辐评〔2026〕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6-04-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核医学科(1号楼)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申请审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本次退役的核医学科工作场所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1号楼一层,拟退役工作场所包括高活性室、SPECT机房、候诊室/留观室、污物间1、病人卫生间、污物间2、甲状腺功能测定室、Sr-90储源室等用房,拟退役Tc-99m等多种放射性核素,拟搬迁1枚Sr-90(Y-90)放射源(属Ⅴ类源)和1台SPECT设备(属Ⅲ类射线装置)。该场所退役前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后转为普通工作场所并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要求。
二、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辐射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内容以及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措施进行项目退役。
三、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方案进行退役,落实退役阶段的γ辐射剂量率监测、β表面污染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并规范建立监测记录档案,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相关要求。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十个半衰期后,经监测满足清洁解控要求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衰变池中存留的废水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确认场所内遗留的设备和用品等满足清洁解控的要求,确保场所达到无限制开放使用的要求。
四、你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退役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的报告表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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